殺人誅心 解讀Android違反開源協議案
據媒體報道:谷歌安卓(Android)操作系統中的部分基于BSD軟件許可協議的發布的程序文件因使用了基于Linux系統的程序文件,但未開放軟件源代碼而涉嫌違反了GPL開源軟件協議。但迅速有Linux專家稱谷歌的行為只是調用程序接口,不存在侵權問題 。上面的新聞仔細研究了一下發現還是很有意思,有商業價值,下面就解讀下此案,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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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GPL 協議、LGPL協議與BSD協議的法律區別。
簡而言之,GPL協議就是一個開放源代碼協議,軟件的初始開發者使用了GPL協議并公開軟件的源程序后,后續使用該軟件源程序開發軟件者亦應當根據GPL協議把自己編寫的源程序進行公開。GPL協議要求的關鍵在于開放源程序,但并不排斥軟件作者向用戶收費。雖然如此,很多大公司對GPL協議還是又愛又恨,愛的是這個協議項下的軟件歷經眾多程序員千錘百煉的修改,已經非常成熟完善,恨的是必須開放自己后續的源程序,導致競爭對手也可以根據自己修改的源程序開發競爭產品。
正因大公司對GPL協議在商業上存在顧慮,因此,另兩種協議被采用的更多,***種是LGPL(亦稱GPL V2)協議,可以翻譯為更寬松的GPL協議。與GPL協議的區別為,后者如果只是對LGPL軟件的程序庫的程序進行調用而不是包含其源代碼時,相關的源程序無需開源。調用和包含的區別類似在互聯網網網頁上對他人網頁內容的引用:如果把他人的內容全部或部分復制到自己的網頁上,就類似包含,如果只是貼一個他人網頁的網址鏈接而不引用內容,就類似調用。有了這個協議,很多大公司就可以把很多自己后續開發內容的源程序隱藏起來。
第二種是BSD 協議(類似的還有MIT協議)。BSD協議鼓勵軟件的作者公開自己后續開發的源代碼,但不強求。在BSD協議項下開發的軟件,原始的源程序是開放源代碼的,但使用者修改以后,可以自行選擇發布源程序或者二進制程序(即目標程序),當然,使用者有義務把自己原來使用的源程序與BSD協議在軟件對外發布時一并發布。因為比較靈活,所以BSD深受大公司的歡迎。
二、谷歌違反開源軟件協議爭議的問題實質。
有了以上的基礎性介紹,這個事情就比較清楚了:谷歌最近以BSD軟件協議發布了Android軟件下的一個程序庫,該程序庫中有軟件調用了基于LGPL,也就是GPL V2軟件協議項下的程序。因此,有律師稱該行為涉嫌違反開源軟件協議,但資深Linux軟件專家稱,谷歌的行為符合LGPL協議,其調用軟件程序接口的相關內容無需開放源代碼。因此,本案的核心就在與:如果在谷歌相關的程序中包含了Linux的相關軟件源程序代碼,谷歌就涉嫌違反開源軟件協議,但如果其只是很規范的調用了Linux的相關軟件程序,則不構成違反開源協議。
“殺人”需要“誅心”
閱讀本案相關的英文報道,有一個很有趣的事實,西方也流行“誅心之論”,用比較直白的語言說就是“你曝光谷歌違反開源協議的動機是啥?”。開源社區的程序員們發現,最初曝光此事的律師與微軟公司關系密切,他們甚至還找到了這個律師在互聯網上刪除其與微軟相關工作、合作記錄的證據。此時,事情的推論就很簡單了:這是微軟最近打擊谷歌Android軟件的系列行動之一,因為除了本案,微軟還以專利侵權為名起訴了使用谷歌Android軟件的富士康和摩托羅拉兩家公司。
***,開源軟件是一個程序寶庫,里面包含了很多程序員千錘百煉的各種知識成果,開源軟件協議種類很多,雖然國內的公司似乎比較偏愛GNU協議,但國內開發者不敢立刻把***的工作成果代碼開放出來的現實說明其未必符合中國國情。建議大家可以多研究其他開源軟件協議,如LGPL、BSD、MIT等等。關鍵是符合目前國內的市場競爭格局以及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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