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壟斷第三槍,槍槍致命!涉及阿里、京東、百度、滴滴等被國家頂格處罰!
大家好,我是校長。
今天我們簡單來聊一聊,我昨天看到的一個新聞,我感覺國家對于互聯網企業的反壟斷是認真的。
我之前不是寫過一篇文章嗎?叫:《中國互聯網反壟斷強監管的時代到來了》,當時國家剛剛出臺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我說,這標志著國內互聯網正式進入反壟斷的強監管時代。
這個指南當時一出臺,國內的互聯網企業股價平均下跌了 10%,堪稱是局部股災了。
從這個《反壟斷指南》出臺算起,估計這已經是第三槍了吧,第一槍是調查阿里的「二選一」,第二槍是美團因為取消支付寶支付,遭遇了反壟斷的訴訟。
這第三槍,可謂是非常致命的一擊。
3 月 12 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業分別處以 50 萬元人民幣罰款。十起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開元商業有限公司股權案 (隸屬于阿里)
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猿輔導股權案 (隸屬于騰訊)
宿遷涵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收購江蘇五星電器有限公司股權案 (京東)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購小魚集團股權案 (百度)
蘇寧潤東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收購上海博泰悅臻電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案 (蘇寧)
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與軟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 (滴滴)
好未來教育集團收購噠噠教育集團股權案 (好未來)
當然還有其他企業比如:北京牛卡福,上海東方報業,成都美更美等,一共是 12 家企業,上述幾個是比較出名的互聯網企業,我給大家列出來了。
處罰的原因都集中在《反壟斷法》的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實施經營者集中」什么意思呢?具體內容是: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換句話講,你們這些經營者集中的大平臺,大企業,如果想要收購和并購,必須實現想國家申報,不能私下進行收購和并購,必須有國家進行核準和調查,國家同意你收購,并購,你才能操作,國家不同意,不準收購和并購。
很簡單,國家的意思就是:你們這些大平臺,大企業,如果憑著自己的強大資本,在市場上進行收購和并購,容易擾亂市場,變成超級大平臺,形成超級壟斷地位,必須先申報,我們調查之后,再做決定。
其實,想一想也是,現在的互聯網企業,一般都是平臺型企業,屬于平臺型經濟,連接的是用戶和商家兩端,雖然我們感覺互聯網企業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便捷,不知道大家發現了沒有,商家也感覺自己很痛苦,在平臺當中生活很困難,利潤都被平臺抽走了,而我們用戶呢?我們普通用戶面對超級大平臺,擁有我們用戶的海量數據,他們隨意使用數據對我們進行大數據殺熟,價格歧視。
平臺現在最終是兩頭的錢都賺,而商家和客戶都被他們控制了,一旦形成了壟斷,不管是商家在平臺的入駐上,失去了選擇,我們用戶在使用上也失去了選擇,只能任由平臺作惡了。
我看,雖然這次涉及的 12 家企業只是被罰了 50 萬,和歐美動輒幾十億美元的罰款來講,小巫見大巫。但是,從目前國家的態度來看,確實非常認真的,堅決的。
大家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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