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權:為網絡犯罪共治提供理論支撐
隨著網絡應用領域的拓展和新型網絡犯罪手段的演進,各國面臨的網絡犯罪風險也日益嚴峻。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應當充分尊重主權國家對網絡信息數據存儲、流轉、管理和控制等過程中的排他性權力,并把其視為是繼政治主權、經濟主權等傳統主權后的又一全新主權內涵,這為各國加強包括打擊網絡犯罪合作在內的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理論支撐。
網絡技術不論對于單一國家還是整個國際社會的發展來說都蘊含著巨大機遇和嚴峻挑戰。隨著網絡應用領域的拓展和新型網絡犯罪手段的演進,各國面臨的網絡犯罪風險也日益嚴峻。如何治理跨國網絡犯罪,筆者認為,應抓住“網絡主權”這一重要原則,在此基礎上開展國際合作。
網絡犯罪問題的國際性特征引發治理機制變革
電子技術應用的普及化和各種網絡通訊工具的代際更新,徹底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產方式和社會生活模式,但是其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帶來了弊端,網絡虛擬化的二元空間也為犯罪分子突破傳統犯罪模式,尋求新的犯罪屬地提供了新的機會。
有專家學者也預測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更新將是未來推動社會進步的主要驅動力,同時也將會帶來新的挑戰。首先,從網絡用戶的數量和網絡的普及率來看,越來越多的家庭電腦和網絡用戶接入互聯網,都會成為網絡犯罪實施者的潛在攻擊目標,網絡犯罪及其受害者的總體基數將會持續增加;其次,網絡升級之后,能夠產生的潛在破壞力也會增加,通過網絡不僅可以傳輸非法內容,還可以發動一系列的網絡攻擊或大肆傳播病毒軟件,對國家整體安全、經濟發展和個人隱私都會產生巨大負面影響。因此,在網絡技術創新和發展的同時,如何協調規制網絡犯罪行為,保持社會長治久安就顯得尤為重要。
作為懲治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法律制度也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不斷更新換代作出了適時的更新和修訂,世界主要國家在結合本國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與相關犯罪活動的實踐基礎上都經歷了多次有關立法及法律修訂的浪潮。比如,從最開始關注非法侵入計算機并實施破壞計算機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發展到后來重點懲治利用計算機及其系統竊取公私信息實施各類經濟犯罪活動。當計算機網絡普及之后,不僅僅要對之前的犯罪活動預防與懲治,還要應對網絡化之后犯罪行為的新情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增長和科學技術水平的逐步提高,不論是網民數量還是互聯網產業總量都躍居世界前列,我國的網絡安全立法也經歷了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的過程,現在已經初步形成了以網絡安全法和刑法為主體的懲治網絡犯罪的法律體系,對保障網絡安全和懲治網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網絡犯罪國際治理現有法律機制的結構性困境
目前,國際社會在懲治網絡犯罪國際公約的制定上存在不同主張。以美歐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傳統強國,為了維護其在網絡空間治理領域的既得利益,他們大都主張以現有歐洲委員會《網絡犯罪公約》作為網絡犯罪合作治理的基石,其主要目的是直接將該公約作為國際公約模版向全世界推行。美國依靠自身作為網絡基礎資源的壟斷國、網絡技術的優勢國,企圖再次利用國際公約機制推行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單邊利己主義價值觀,并在各類多邊機制中釋放出對于構建全新網絡空間合作機制的抵制。部分國家提出建立起以國際電信聯盟為主導的網絡安全保障體系,但是這一提議一經提出便遭到美國的極力反對,從而映射出西方國家在網絡空間領域的不同價值立場。中國、俄羅斯等國家主張,鼓勵網絡空間治理的全球性,鼓勵多元化、多層次的網絡犯罪國際解決模式,核心是在聯合國框架下構建全球性的網絡犯罪國際公約。其中,2011年9月中國、俄羅斯等國向聯合國大會遞交的“信息安全國際行為準則”草案被視為具有標志性意義。上述準則被國際社會予以高度重視,反響強烈。在此基礎上,2015年2月,中國、俄羅斯等國向聯合國大會共同提交了新版“信息安全國際行為準則”。
隨著時間推移,美國所力推的網絡空間單邊價值觀也在西方世界內部產生了分歧,越來越多的歐洲國家也意識到網絡空間的犯罪問題是一個世界性議題,需要在增強本國網絡安全政策獨立性及改革各自國內網絡犯罪懲治機制的同時加強同世界各國的聯系與溝通,以達到資源共享、情報互換,從而為懲治網絡犯罪營造一個良好的國際政治環境。
網絡命運共同體理念下網絡犯罪國際治理的中國方案
構建國際性懲治網絡犯罪公約乃是加強國際合作,世界各國攜手應對網絡犯罪的機制保障,而就是否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國際性治理網絡犯罪公約,國際社會開展了激烈的交鋒,各國的主要分歧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制定的主體上,是否應該由聯合國牽頭制定國際性治理網絡犯罪公約;第二,在治理理念上,是以網絡空間自治還是網絡空間國家主權作為基本原則。從長遠分析,只有盡快彌合分歧,擴大共識,才有利于加強網絡犯罪治理的國際合作,實現各方的共贏。
“網絡主權”概念可被看作是國家主權概念在網絡空間的表現與延伸,它繼承了國家主權的基本精髓,但又因為網絡空間的特殊性表現出不同于傳統國家主權概念的一些新特征,全球網絡體系的互聯互通是各國建設與運行的結果,因此對于網絡的監管與治理既是網絡有序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各國國際義務的基本表現。隨著網絡技術對于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影響力逐步提高,各國對于網絡技術的重視與依賴程度也愈加明顯,從網絡空間的運行規律及各國國家主權構成的基本要素出發,我國開創性地提出了“網絡主權”的概念,并在政策上和學理上予以充分解釋和說明。
在網絡犯罪合作治理的中國立場上看,針對網絡空間全球共治的迫切需求,中國首次提出了“信息主權”的概念,特別強調各國協同治理網絡空間時應首先明確網絡空間的法律屬性,強調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應當充分尊重主權國家對網絡信息數據存儲、流轉、管理和控制等過程中的排他性權力,并把其視為是繼政治主權、經濟主權等傳統主權后的又一全新主權內涵,這為各國加強包括打擊網絡犯罪合作在內的網絡空間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理論支撐。在學理層面,也有我國的專家學者提出了“領網主權”的概念,將一國主權范圍內物理存在的網絡基礎設施及在這些基礎設施內儲存、傳輸過程中的網絡信息數據都看作是屬于一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事項,如同領土、領空等物理空間一樣,一國的“領網”也應當納入國家主權的范疇。在法制層面,2017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網絡安全法可被視作我國網絡安全治理的基本法,其中有關確立網絡主權的規定被看作是此次網絡安全立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網絡安全法以網絡主權原則為主線,不論是對內的網絡安全治理還是對外的網絡安全合作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為各國加強網絡安全治理合作掃清了制度上的障礙,對于明確各國網絡空間的管轄權提供了理論支撐,凸顯了網絡主權原則對于加強國際合作,應對網絡犯罪風險,維護網絡空間安全、有序、健康發展的重要法理意義。無論是在國內的網絡犯罪治理領域,抑或開展跨國網絡犯罪治理合作,網絡主權原則應是法律適用需要遵守的重要前提。
總之,網絡主權的概念符合網絡空間治理的需求,順應了國際社會和平利用網絡技術的基本價值理念,使得每個人機會均等地共享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便利,同時也為世界各國攜手懲治網絡犯罪這一國際性頑疾奠定了理論基礎,應該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參與和締結治理網絡犯罪國際公約的最核心立場。